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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8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鸣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会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鸣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会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148号原告:天津鸣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镇北商业街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祖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郑会兵,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鸣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会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鸣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鸣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