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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天保与张思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保,张思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466号原告:杜天保,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思房,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杜天保与被告张思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天保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杜天保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