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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龙凤珍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凤珍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867号罪犯龙凤珍,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侗族,大专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峨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凤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23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肖某,执行机关代表陈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龙凤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证人韦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龙凤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龙凤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龙凤珍认为其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龙凤珍报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龙凤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凤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0.19分。罪犯龙凤珍已经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和出庭证人韦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凤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及罪犯龙凤珍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凤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