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天翔与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翔,曲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1民初4414号原告:胡天翔,男。被告:曲军,男。原告胡天翔与被告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天翔、被告曲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天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曲军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5年11月28日还款,后被告曲军又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被告用上述借款购买房子及装修。因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曲军所欠原告胡天翔借款16万元,被告曲军应予偿还,故对原告胡天翔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天翔借款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曲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