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支英、何克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支英,何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杜支英,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何克奎,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杜支英与被执行人何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527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克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支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2015年4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何克奎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支英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70元.二、本案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何克奎明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克奎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确定第一项、第二项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钰审判员 蔡 辉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