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514马道法与陈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道法,陈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514号申请执行人马道法,男,1950年7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陈秀珍,女,1945年1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马道法与陈秀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陈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道法支付赔偿款175177.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秀珍的银行存款985元,被执行人尚有174192.80元未履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福岭执行员 金 震执行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