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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国向申请执行陈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向,陈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向,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街道。被执行人陈毛,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卫校背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向与被执行人陈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毛于2017年10月9日自动履行完毕,案件款已兑付,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或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