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爱华强奸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242号王爱华:你因张杰国、王飞飞强奸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许某某被侵害时处于醉酒意志不清状态,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王飞飞构成以其他方式强奸”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许某某被侵害时处于醉酒意志不清状态,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王飞飞构成以其他方式强奸”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张杰国供述称,其在饭桌多次给被害人许某某灌酒,饭后其看到被害人神志不清,意识模糊,身体发软,不能独立行走。原审被告人王飞飞供述称,被害人许某某酒后走路摇摇晃晃,还呕吐,醉得东倒西歪,没有人扶就会摔倒。饭店及宾馆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许某某在出饭店和进入宾馆大厅及房间时均由原审被告人张杰国、王飞飞搀扶,上述事实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飞飞、张杰国用酒灌醉被害人许某某,利用许某某不能反抗,轮流强行与许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据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