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储富矿业有限公司与沈云伟、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储富矿业有限公司,沈云伟,王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278号原告:云南储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二期2幢2单元1301号。法定代表人:吴家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974005625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俊,男,云南储富矿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沈云伟,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王晓丽,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云南储富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云伟、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龙正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储富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云伟、王晓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21元(预收一半诉讼费),退还原告云南储富矿业有限公司4171元。审 判 长 顾晓梅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人民陪审员 赵晨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汉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