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台山市人民法院与郭钦科罚金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钦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1162号被执行人:郭钦科,男,1991年4粤2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端芬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8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某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金钱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虽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五菱牌面包车进行查封,但未能对车辆实际控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被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小聪审判员 方展校审判员 黄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卫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