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邬志高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刑初92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志高,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2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志高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莹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志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邬志高从珠海横琴新区附近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至澳门,同年3月20日,在澳门银河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查获,同3月23日被遣返回珠海,同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同年7月26日,被告人邬志高再次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往澳门,同年7月31日,在澳门金碧娱乐场门口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8月3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邬志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审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邬志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邬志高故意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邬志高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邬志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邬志高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志高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 锐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杜 志书 记 员 江丽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