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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洪普贸易有限公司、林远坤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洪普贸易有限公司,林远坤,陈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洪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2号1101、1102房。法定代表人:WALEEDALISHARAFAL。委托代理人:程中良,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远坤,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劳敏生,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旭伟,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程中良,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洪普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远坤、一审被告陈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洪普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