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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陶瑞云诉刘国辉、刘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瑞云,刘国辉,刘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283号原告:陶瑞云,男,75岁。被告:刘国辉,男,31岁。被告:刘庆丰,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瑞云诉被告刘国辉、刘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本人自愿,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此,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瑞云撤回对被告刘国辉、刘庆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瑞云负担。审判员  宋德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