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陶瑞云诉刘国辉、刘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瑞云,刘国辉,刘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283号原告:陶瑞云,男,75岁。被告:刘国辉,男,31岁。被告:刘庆丰,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瑞云诉被告刘国辉、刘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本人自愿,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此,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瑞云撤回对被告刘国辉、刘庆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瑞云负担。审判员 宋德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