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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金山、吴宇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山,吴宇,辽阳县鑫盛货物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财保53号申请人:张金山,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吴宇,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被申请人:辽阳县鑫盛货物运输队,地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立开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MA0QELEN16。法定代表人:崔旭。申请人张金山与被申请人吴宇、辽阳县鑫盛货物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阳县鑫盛货物运输队所有的车牌号“辽K×××××”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辽K×××××”半挂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张金山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辽阳县鑫盛货物运输队所有的车牌号“辽K×××××”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辽K×××××”半挂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张金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