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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李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达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1103号原告:XX,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李达明,男,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256号2-办公室3、4、5、及1、2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45626L。负责人:涂劲松,系公司经理。原告XX与被告李达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宏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