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与山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山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异2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59-71号蓝光大厦1508号。法定代表人:王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齐廉,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山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君豪国际公寓B座1904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时代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黄光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川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川06执恢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件终结执行。异议人于2017年9月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执行裁定及土地过户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宇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孔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