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民破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木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吉林省木材总公司破产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木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民破字第4-10号申请人:吉林省木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2017年10月10日,吉林省木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吉林省木材总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吉林省木材总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吉林省木材总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应当终结其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木材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孙召银审 判 员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婧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