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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秀诉被告郁小红、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秀,郁小红,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5480号原告:陈金秀,女,汉族,1945年11月20日生,住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国,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小红,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生,住本市鼓楼区。被告:郁强,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生,住本市鼓楼区。原告陈金秀诉被告郁小红、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郁小红、郁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郁小红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郁小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姐弟关系,原告本不认识两被告。被告郁小红需要资金,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5分,郁小强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郁小红交付了现金10万元后,郁小红仅支付了几个月利息便不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郁小红未应诉答辩。被告郁强未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取款凭证,系原件,无明显瑕疵,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姐弟关系。2015年1月16日,原告陈金秀配偶王广义银行取现10万元。2015年1月21日,被告郁小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郁强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署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郁小红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郁小红未归还,按照法律规定被告郁小红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郁强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署名,故被告郁强对郁小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郁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金秀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郁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3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素平人民陪审员  计媛晖人民陪审员  闫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荣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