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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平,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1210号自诉人杨海平,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人陈雷,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浙江省平阳县。自诉人杨海平以被告人陈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海平与被告人陈雷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杨海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海平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