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8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弘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弘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朱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8596号原告:上海弘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佳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祥,男。被告:朱萍,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弘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弘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禹宋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上海弘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朱萍各半负担。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