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天台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962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44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48906。法定代表人江志富。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购房款人民币47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75元、执行费6950元。但被执行人陈建华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占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