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杨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276号被执行人:杨佳,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本院在执行杨佳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尚余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