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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杨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276号被执行人:杨佳,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本院在执行杨佳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尚余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