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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达与张国峰、李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张国峰,李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997号原告:李达,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国峰,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春玉,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被告张国峰的妻子。原告李达与被告张国峰、李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达所诉被告张国峰、李春玉住址不明确,致使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