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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吴丽娜、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吴丽娜,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马权,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吴丽娜,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力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请吴丽娜、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丽娜、贵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7)黔0113执恢7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振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