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小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慧,马相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慧,女,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练村镇李营村委腰高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被执行人马相中,男,194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练村镇土楼村冯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9********。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小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相中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9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马相中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小慧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马相中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753387050818893135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相中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7533870508188931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73.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