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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玉香与马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香,马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5604号申请人:刘玉香。被申请人:马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玉香诉被申请人马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云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云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620元,由申请人刘玉香垫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