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本院在执行金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金某某借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90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系杜鹃教育管理中心教师,至2017年10月实际领取工资为4200余元,另本院已提取张某住房公积金7800元,被执行人张某还需偿还申请人金某某借款本金42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9年6月起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工资2500元,直至43750元实际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