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胜利诉被告陈军、方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利,陈军,方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675号原告:周胜利,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陈军,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方淑杰,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周胜利诉被告陈军、方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胜利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成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小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