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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胜利诉被告陈军、方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利,陈军,方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675号原告:周胜利,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陈军,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方淑杰,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周胜利诉被告陈军、方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胜利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成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小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