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文盲,系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李家庄村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占昌、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路山东大学千佛山校区学生公寓楼下,用砖头把失主李某某存放在此处的捷莱雅牌黑色变速自行车(价值266元)的车锁砸坏后,将该车盗走。2、2016年6月10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棋盘小区,欲用砖头砸开失主沈某存放在此处的富士达牌枣红色电动自行车(价值2176元)车锁将该车盗走时,被群众发现并将其抓获。3、2017年6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07号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走廊中部北侧,趁陪同亲属就医的失主王某某熟睡之际,将王某某放在身边的提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元。以上,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3起,数额共计344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价格认证结论书、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失主沈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扣押、发还手续、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大部分犯罪系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失主王某某一千元。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朱庆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