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雷,王菲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君街道办滨江路下段263号附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浩,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雷,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菲菲,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案件由来:上诉人成都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雷、王菲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2093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迁至成都市高新区环球中心,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高新区法院管辖。裁定理由: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房屋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