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廖鸿权与被告许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鸿权,许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2305号原告:廖鸿权,男,汉族,生于1997年6月2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被告:许文龙,男,汉族,生于1996年7月9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廖鸿权与被告许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廖鸿权自愿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鸿权撤回对被告许文龙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鸿权撤回对被告许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鸿权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乘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