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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廖鸿权与被告许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鸿权,许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2305号原告:廖鸿权,男,汉族,生于1997年6月2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被告:许文龙,男,汉族,生于1996年7月9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廖鸿权与被告许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廖鸿权自愿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鸿权撤回对被告许文龙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鸿权撤回对被告许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鸿权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乘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