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辉国与宋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国,宋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5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辉国,男,汉族,1955年7月2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宋咏珍,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鄂118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辉国诉宋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辉国与被执行人宋咏珍达成和解协议,即2017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8年春节前付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81执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