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华武滥伐林木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8刑申14号李华武:你因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云08刑终2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及判决错误。二审判决有失公平、公正,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你构成滥伐林木罪。故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云08刑终23号刑事裁定,在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查明案件事实后予以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你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采伐林木4898株,计活立木蓄积779.58立方米,经济出材量484.11立方米,数量巨大,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你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一审判决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你申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及判决错误,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你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再审本案。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