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余海平与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平,邵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070号原告:余海平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邵祥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平诉被告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海平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告邵祥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海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余海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