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石华锋与郑赛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锋,郑赛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460号原告:石华锋,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赛娇,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锋与被告郑赛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华锋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华锋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华锋负担。审 判 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