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督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伟华与被申请人彭举辉、周卫凤、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伟华,彭举辉,周卫凤,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6民督178号申请人:曹伟华,男。被申请人:彭举辉,男。被申请人:周卫凤(彭举辉之妻),女。被申请人: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举辉。申请人曹伟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彭举辉2016年12月5日以拿回抵押在建设银行的建房手续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去银行贷款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0万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在60天内偿还,月利率为20%,被申请人周卫凤和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借款及利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将147万通过建设银行转账至被申请人彭举辉卡上,13万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三被申请人均未偿还。现申请人曹伟华要求被申请人彭举辉、周卫凤、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举辉、周卫凤、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曹伟华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6400元,由被申请人彭举辉、周卫凤、祁东惠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