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黑河市维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河市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维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维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黑河市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维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河市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开户,账号:00000166470323356,账户余额:227.73元,账户为冻结状态、中国工商银行有开户,账号:0913023719225142689,账户余额:12.87元,账户为冻结状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河市维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晓娜审判员 于 祥审判员 吴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