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钱余根与安徽省中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余根,安徽省中信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2116号原告:钱余根,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企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安徽省中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厦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4894145XX。法定代表人:杨初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余根诉被告安徽省中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本院认为:因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万流审 判 员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高满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 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