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恢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叶以永、叶继康、叶大凯、叶建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1950号叶以永、叶继康、叶大凯、叶建皇:申请执行人叶以永与被执行人叶继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台三商初字第0131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以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继康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19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