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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黄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黄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民初11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林顺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怒,男,该分行员工,特别授权(仅限调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风强,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风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黄风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6459.65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5682.93元、罚息为191.19元(利息等的计算截至2016年4月21日),本息共计262333.77元;2.原告对被告黄风强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黄风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风强向原告借款32万元,借款期限为156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调15%;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合同还约定,若发生被告黄风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时,原告有权宣布贷款到期,要求被告黄风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保证上述借款的履行,被告黄风强以其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道55号盘龙·锦万家三期16栋2单元9层2室的期房,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编号为武房期黄字第2012001856号期房抵押证明。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黄风强发放借款32万元。被告黄风强自2015年12月起没有按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黄风强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4月21日,被告黄风强累计下欠借款本金256459.65元、利息5682.93元、罚息191.19元,本息合计262333.77元,引起本案诉讼。被告黄风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述及原告提交的居民户口薄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婚姻状况声明复印件、《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2)鄂监利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类贷款申请及贷款调查申报审批表》、《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贷款账户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风强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借贷契约关系真实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黄风强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黄风强在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黄风强以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道55号盘龙·锦万家三期16栋2单元9层2室的期房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主张被告黄风强偿还借款本息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6459.65元及利息5682.93元、罚息为191.19元(利息等的计算截至2016年4月21日),共计262333.77元,此后的利息等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黄风强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对被告黄风强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巨龙大道55号盘龙·锦万家三期16栋2单元9层2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235元,由被告黄风强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已预付,被告黄风强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华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锦锋速 录 员  柯 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