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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改香与许保伟、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改香,许保伟,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548号原告:刘改香,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许保伟,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蔡金宝,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改香与被告许保伟、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改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改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改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改香负担。审 判 长  温 丽人民陪审员  马齐鸿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丙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