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建勋与金卫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勋,金卫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勋,男,汉族。被执行人:金卫兴,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勋与被执行人金卫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执行款直至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9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红江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