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牛志勇、沈爱斌犯盗窃罪追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志勇,沈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982号移送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牛志勇(聋哑人),男,1992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河南省孟州市。被执行人:沈爱斌(聋哑人),男,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牛志勇、沈爱斌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刑初字第00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6月份至10月份,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既无房产、车辆,亦无银行存款,本院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