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与汤原县汤旺乡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汤原县汤旺乡政府,权限,汤原县农村电气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28行初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439号。法定代表人侯钦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春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汤原县汤旺乡政府,地址汤原县汤旺乡。法定代表人郑成日,职务乡长。第三人汤原县农村电气化局,地址汤原县汤原镇哈肇路路北。法定代表人任金生,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不服被告汤旺乡政府为第三人汤原县农村电气化局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伟代理审判员 许晓明人民陪审员 田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