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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翟慧龙、翟以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慧龙,翟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慧龙,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翟以武,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慧龙与被执行人翟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