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罗文容与杨清、殷天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容,杨清,殷天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文容,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杨清,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殷天永,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在执行罗文容与杨清、殷天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6.5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6698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42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