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白玉明申请巴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明,巴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1189号申请人白玉明,男,48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巴吐,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白玉明申请执行巴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04月2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苦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