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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小玲与金才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玲,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78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玲,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金才,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小玲与被执行人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205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