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余俊隆与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姚智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俊隆,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姚智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233号申请人:余俊隆,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顾家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77013942T。法定代表人:顾善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姚智勇,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申请人余俊隆与被申请人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姚智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俊隆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姚智勇价值17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余俊隆以其所有的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俊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姚智勇在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石家沟道路工程项目部未结款17000元。二、冻结申请人余俊隆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房产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90元,由十堰市达和运输有限公司、姚智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