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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催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45号申请人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城南路32-1号A厅350-1。法定代表人华金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31169746、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3月21日、收款人为常州创富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天宁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天宁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启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