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催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45号申请人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城南路32-1号A厅350-1。法定代表人华金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31169746、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力拓塑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3月21日、收款人为常州创富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天宁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无锡嘉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天宁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启凡 来源:百度搜索“”